中国计算机学会科研行为与学术道德规范
(2026年6月27日第十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总 则
近年来,我国计算机相关科学与技术蓬勃发展,研究成果不断涌现,但是在服务国家战略、赋能传统行业、发展新兴产业、深化学科交叉等方面,仍迫切需要开展原创性和引领性的科研攻关,不断提升我国在计算机领域的自主创新和原始创新能力。
为崇尚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鼓励科研创新,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依据《中国计算机学会职业伦理与行为守则》,结合科研活动实际,进一步规范学会科研人员行为,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计算机学会(CCF)会员、学会直属机构、学会签约机构,以及参与CCF学术活动、向CCF提交成果与发表作品的所有机构和人员。
规 范
第一节 科研价值与基本责任
第一条 科研人员要主动学习科技伦理知识,增强科技伦理意识,坚守科技伦理底线,培养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科研活动要以探索科学真理、服务社会为目标,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
第二条 科研人员应践行科研诚信要求,树立学术规范意识,坚持科技向善、以人为本、安全可控的原则;在追求技术突破和学术影响的同时,应充分认识人工智能等技术不断发展所可能带来的伦理、安全和社会影响,将风险防控要求贯穿科研活动全过程。
第二节 研究规划与科研准备
第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相关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确保科研项目安全;涉及敏感技术和重要应用场景的研究,应在选题和立项阶段充分考虑保密要求和安全风险。
第四条 涉及隐私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及删除等处理过程,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敏感数据的研究,应明确数据来源、授权范围和使用目的;使用公开数据集、网络数据、开源代码、模型资源或第三方工具开展科研活动时,应遵照相关许可协议和平台规则。
第五条 应对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相关研究内容涉及的安全性因素保持敏感性,防止和避免对社会成员造成伤害;用于人工智能相关研究的数据和资源,还应注意偏见风险和不当使用等问题。
第三节 研究实施与科研合作
第六条 坚守研究的原创性和真实性底线;不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成果,不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
第七条 科研人员应坚守学术创新主体责任,核心学术思想、实验设计、逻辑推演及关键论证须由人主导完成,人工智能工具仅作为提高科研效率的手段;使用人工智能工具辅助科研应作必要的声明,须详细说明所用工具名称及具体用途,不得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冒充为本人原创成果;不得把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结果直接作为确定性的专家判断或事实。
第八条 应当真实记录研究过程和结果,妥善留存原始资料,确保可追溯、可验证;不得伪造或篡改数据,不得故意做出虚假或误导性声明,不得通过选择性报告实验结果、隐瞒关键实验条件等方式夸大科研成果,因未尽核查义务,导致学术成果中引入由人工智能生成的虚构事实、伪造数据或失真参考文献的,视同伪造科研数据的学术不端行为;鼓励在条件允许时开放数据、开源代码。
第九条 科研活动和学术交流要以促进学术研究和科技进步为目的,不以学术交流合作的名义进行与科研无关的活动;学术交流应平等参与,不受职位、资历等因素的影响;学术争论要就学术本身及其问题而展开,不应当掺杂其他目的和与学术无关的话题。
第十条 不得歪曲解读、恶意诋毁他人的成果和学术思想;对科研成果存在异议的,应通过期刊、会议等正式渠道提出;不得在未经调查核实情况下通过网络散布误导性信息;正常学术批评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报复行为;不能利用匿名诽谤等手段打击科研项目、奖项等的竞争对手。
第十一条 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不得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使用人工智能工具代写整篇论文或核心章节、编造文献、生成虚假同行评议意见。
第十二条 引用他人成果应真实准确、规范注明出处、区分直接引用与间接引用;不得篡改内容、断章取义;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自身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内容;在使用人工智能辅助检索或梳理文献时,须对引用的参考文献进行逐一溯源核查,不得引用未经验证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得过度引用或对引文过度评价;不在不了解研究内容或进展的情况下进行引用,利益相关者之间不进行非必要的引用,不依靠学术地位强行要求他人引用,不为抬高引用量而进行不合理的引用。
第十三条 论文、著作、专利等成果署名应当按照对科研成果的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未经本人同意不将其列入作者名单,无实质学术贡献者不得“挂名”;不得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助。
第十四条 不得一稿多投、重复发表;在参加CCF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时,论文一旦被会议组织者录用,论文作者(或其代表)应根据会议要求,到会交流和报告论文。
第十五条 遵守诚信原则,在进行项目、奖励、职称申请等活动时,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学历、工作经历、论文发表、出版专著、获奖证明、应用证明等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不夸大个人贡献。
第十六条 在参与同行评议及对他人作品、项目、奖励等进行评审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材料和数据的基础上,做出全面客观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第五节 成果推广与持续治理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中严禁故意做出虚假或误导性声明,提供或接受贿赂以及其他不诚实的行为;在成果推广和科普宣传中应当秉持科学精神、坚守社会责任,避免不实表述和新闻炒作;科研人员应当承担起自己的专业责任,不得以人工智能参与决策为由逃避、推脱责任。
第十八条 在参与学会的各种推荐、评审和评奖活动中,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礼金,严格按照规则办事,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性及公正性;不抬高或贬低他人学术成果的价值,不弄虚作假,不试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应将“科研过程是否规范使用AI工具”纳入学术严谨性考察范畴,对于存在AI实质性代写、大面积逻辑错误或文献编造等严重问题的参评成果,应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九条 应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积极推动科研成果开放共享;涉及包含敏感信息、高风险能力或可能被滥用的研究成果时,应采取必要的限制或保护措施;对已产生负面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要求进行披露说明。
罚 则
第二十条 凡本规范所列适用对象,如有违反本规范相关规定的,CCF将调查核实,在CCF官网及有关刊物上公布违规事实,并视情况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给予警告。
(二)撤销学会授予的奖励和荣誉。
(三)取消会员资格,两年内禁止其再入会。
(四)CCF主办的学术会议、所属会刊及所属专业委员会的学术会议四年内不接受该行为者的论文投稿。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CCF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满经CCF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CCF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注:
2026年6月27日第十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并通过。
返回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