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刊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计算机学会对学会会刊的服务和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计算机学会主办刊物包括:《计算机学报》、《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图形学学报》、《计算机科学技术学报》英文刊、《计算机研究与发展》、《软件学报》。中国计算机学会合作刊物是指冠以中国计算机学会(CCF)名称和标识,而编辑业务、人员及财务管理不由CCF负责的刊物。中国计算机学会主办刊物和合作刊物统称CCF会刊。
第三条 CCF会刊分为三类:学术类期刊、普及类期刊和商业类期刊。
1.学术类期刊:发表学术性、技术性或者综述性文章的刊物。
2.普及类期刊:发表面向大众的科普性文章、且刊登广告的刊物。
3.商业类期刊:刊登应用案例、产品、使用说明且有较多广告的刊物。
第四条 凡满足下列条件的,可成为CCF会刊:
1.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且有正式刊号,并承认并愿意遵守本条例;
2.与计算机有关并已在计算机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3.有固定的由刊物所涉及领域的专家组成的编委会,有规范化的审稿流程和论文质量保证体系,论文录用实行编委会责任制,并不以版面限制为理由要求作者压缩文章篇幅;
4.论文印刷字体适中,具有较高的印刷质量及版面品质。
第五条 申请成为CCF刊物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格见附录)。CCF的受理申请和审查批准机构为学术工委。如办刊单位提出请求,经CCF批准,可称为CCF会刊。
第六条 CCF每年定期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刊物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符合条件的刊物通知其签署有关协议(附录二),该刊从下一个年度起正式成为CCF刊物。
第七条 成为CCF会刊并不意味法人变更。刊物原有各项民事责任包括法律及财务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仍由其办刊单位作为法人承担。 <回到顶部>
第八条 CCF会刊应履行如下义务(细则由协议另行规定):
1.遵守国家有关期刊出版的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
2.在封面注明“中国计算机学会会刊”或“A Publication of the CCF”,并有CCF标识。如系CCF主办的刊物,可注明:“中国计算机学会主办”字样。
3.免费刊登CCF及各专委会动态、消息和征文通知。
4.按照与学会制定的合作协议向学会缴纳一定的会刊费。
5.为会员服务,明确会员作者发文版面费优惠政策,优先刊登会员作者的论文,会员可优惠订购CCF刊物(折扣率由各CCF刊物与CCF协商决定),会员可免费浏览CCF刊物过期论文全文。
6.为学会服务,每年提供一定的版面发表CCF和各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会议推荐的论文,刊登学会消息,并协助发展会员。
7.CCF会刊出版之后,将最新的目录和摘要发布到CCF网站上,供会员浏览。
8.刊登会员的文章时,应注明CCF会员字样。
9.向CCF总部免费赠送刊物每期若干本。
第九条 CCF对会刊应履行如下义务:
1.及时转发上级管理机关或有关部门下发的各类文件和通知。
2.积极组织和推荐CCF刊物参加上级管理机关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评优、评奖和基金申请等活动,包括推荐科协优秀论文评选、推荐申请科协或基金委的专项基金等。
3.及时向会刊提供计算机最新前沿技术动态,定期组织CCF会刊编务人员进行交流。
4.允许会刊在封面标注“中国计算机学会会刊”字样以及学会标识。
5.向会员推荐和宣传会刊,发动和组织会员投稿。
6.向会刊提供各学科方向的专家学者,推荐专家参加稿件评审或为会刊撰稿。
7.向国际著名检索机构如SCI、EI等推荐CCF会刊。
8.将各CCF会刊发现的剽窃、抄袭等不良学风的作者名单汇总,并由CCF予以公布。
9.CCF会刊的编辑部人员优惠参加CCF或各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会议。
10.在CCF网站上建立与会刊网站的链接。
11.在CCF年会、出版物、自有媒介(如刊物和网站)和各种CCF学术会议上推广和宣传CCF刊物,为CCF刊物与相关专委牵线搭桥。
12.鼓励CCF刊物向领域个性化发展,对于愿意实行向学科专题型刊物转型的CCF刊物,CCF少收或免收会刊费。<回到顶部>
第十条 CCF会刊(包括CCF主办刊物和CCF合作刊物)应根据刊物的办刊宗旨、定位和学科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编辑委员会。
第十一条 CCF合作刊物应向CCF(学术工作委员会)报备编辑委员会成员名单,CCF学术工作委员会代表CCF可对CCF合作刊物的编委会组成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CCF主办刊编委的调整需得到CCF学术工委的批准。主编以如下方式之一产生:
1.办刊单位推荐,CCF批准;
2.CCF推荐,办刊单位批准;
3.CCF和办刊单位共同推荐。
第十三条 CCF主办刊物的编辑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主编和副主编任期为两年,可连任一次。每次换届,编辑委员会成员更换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编委有精力投入编委会工作,每一编委最多担任3个CCF刊物的编委会成员。一个单位在一个刊物担任编委的人数不超过5人。
第十五条 每个刊物的编委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十六条 CCF负责刊物的机构是CCF学术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 CCF每年对CCF会刊进行一次评估(附录二)。如评估合格,经双方同意,合作协议可以续签。
第十八条 CCF有权对评估“不合格”的CCF刊物实行淘汰,取消该刊物作为CCF刊物的资格,终止合作协议。
第十九条 CCF刊物可书面提出终止与CCF的合作,不再作为CCF刊物。
第二十条 如某CCF刊物未能正确使用CCF名称(包括标识)或存在有损于CCF形象的行为时,CCF向该刊物提出警告,或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协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会员投诉某CCF刊物不能对会员作者实行版面费优惠,第一次CCF向该刊物罚款版面费全额的十倍,第二次CCF有权终止合作协议。如某CCF刊物未在征稿启示和录用通知中明确指出对CCF会员的优惠,视为未履行协议,CCF有权终止合作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国计算机学会常务理事会制定和修订,经中国计算机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本条例由中国计算机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回到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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