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空姐遇害案之后,时隔三个月,滴滴顺风车再爆恶性运输安全事件,该事件被媒体大量报道后,事件迅速发酵,关于滴滴公司的各类报道占据各大新闻版块的头条,同时把滴滴公司推到了网络舆情的风口浪尖。在此情况下,2018年9月2日,CCF YOCSEF总部在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举办了主题为”互联网平台如何树立和守住价值观?“的特别论坛。本次论坛邀请到了CCF YOCSEF荣誉委员、蓝海资本高级合伙人李方博士,CCF YOCSEF荣誉委员、中科院计算所研究员韩银和博士,以及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刑事律师刘玲女士作了引导发言,来自线上和线下的全国50多位CCF YOCSEF委员同时参与了本次论坛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本次论坛的由YOCSEF总部学术委员、来自天津理工大学罗训博士和YOCSEF总部学术委员、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林俊宇博士共同主持,CCF YOCSEF 候任学术委员、北京邮电大学高志鹏博士作为微信群在线主席共同参与。
什么是“价值观”
百度百科的释义是:价值观是基于人的一定的思维感官之上而作出的认知、理解、判断或抉择,也就是人认定事物、辩定是非的一种思维或取向,从而体现出人、事、物一定的价值或作用;在阶级社会中,不同阶级有不同的价值观念。
李方博士认为,滴滴公司网站上所列出的价值观:创造客户价值、正直、合作共赢、成长。指出这些价值观在具体内容上较为空泛,在践行上也存在问题:创造客户价值是以司机而非乘客,此外客服的应急反应、顺风车产品的设计理念和运营等则难以体现正直。
一个企业,从商业的角度,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是无可厚非,但如果为了丰厚的利润而把企业的价值观变成一句空话搁置,甚至是违背,那么这个企业必将走下坡路,还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从空姐遇害到乐清女孩事件,短短三个月出现了两起类似的社会案件,给所有人都敲响警钟,企业的价值观去哪了?当然,滴滴公司第一时间反省自己,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才导致恶性伤人事件不断发生。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而是在具备一定的文化基础上去沉淀和积累。互联网平台作为一个公信平台,是所有人信任和使用的,当这个平台出现了“漏洞”,就是企业的价值观发生了扭曲。价值观在于人去把控,而不是人人空喊。
互联网企业的责任在哪?
针对滴滴乐清女孩遇害事件,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刑事律师刘玲女士认为滴滴不负有刑事责任,但负有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此前河南空姐被害案发生,已充分暴露顺风车业务存在高度风险。但是,滴滴没有进行整改,修补漏洞,从而导致恶性案件再次发生。此外,滴滴在事前的信息审核,事中的安全保障,事后的及时提供司机及车辆信息等方面存在缺失。再进一步,滴滴平台和司机共同组成承运一方,而没有安全将乘客送至目的地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综上,滴滴公司有着不可推卸的民事责任。在行政责任方面,在一些城市,滴滴并没有获得审批,其运营是非法的。但是,滴滴公司却不但未被处罚,还迅猛发展,一家独大,形成垄断。滴滴在推广顺风车的对外宣传中,有不良内容暗示,这有违反广告法之嫌,工商部门本应对此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相关行政管理方和滴滴公司均应为此承担行政责任。
顾客利益、股东利益、社会公益之间的关系,上海分论坛戴伟辉认为,企业并不是完全追逐股东利益的组织,还有其社会责任,这就是“企业公民意识”,企业越大社会责任越大,对于面向社会公众服务领域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而言,首先应该从顾客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一致性角度出发来考虑一切问题,这也是股东利益长久保障的基础,在此前提下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升竞争能力,获得更好的社会声誉和顾客满意度,由此来增加企业运营绩效和股东利益,不能把股东利益放在第一而采取一些短视的做法。
互联网平台作为一个服务平台,盈利是目的,但应深知其责任重大,如果在一件事情上犯了两个一样的错误,说明责任并没有落实到位,互联网企业内部没有做到权责划分,应加强日常管理,尤其是责任落实到岗位和相关人员,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的错误。
政府应加强网约车法律监督责任
从这两件事情的性质上去分析,国内个人诚信体系不完善,导致网约车尚无个人诚信基准的严格接入标准;网约车平台、公众出行平台的恶性事件发生概率与平台监管责任因果判定缺乏行业和国家安全标准,系一家垄断所致。南京分论坛肖亮表示,切需要建立个人历史诚信度评估、平台安全监管、技术防范措施和平台服务规范标准;平台服务规范标准应该体现系列保障平台客户安全的规范性动作。
网约车体现了共享经济和去中心化,是社会的进步。不能因为发展中的波折而因噎废食。在技术上还有很大改进的空间,这是应该关注和致力提高的。同时,网约车、互联网租售房屋、餐饮快递服务等和百姓民生密切相关的本地服务行业,其安全性要求和传统商业比要高出许多,不能仅仅简单视为商业,而应该看成商业和公共社会服务的结合。在互联网运营的新形态下,政府应该主动对互联网本地服务企业进行有效和高效率的监管。中科院计算所韩银和博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政府相关部门应针对目前社会互联网平台出现的不良问题,如网约车等首先进行社会听证,其次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三是设立相关的政府监管部门,从多方入手,共同管理,力争打造一个有公信力的互联网服务平台。
互联网平台应加强技术手段
任何问题发生的时候,我们都可以尝试通过技术手段去辅助解决。本次滴滴事件也可以从加强技术手段做起。总部侯任AC委员常毅认为,滴滴公司应该不断自发或合作研究针对平台安全和可信性的大量技术问题,具体包括:打车用户的隐私保护与安全预警,司机的个人建模与自动筛查,司机异常行为的检测等。高度重视用户投诉、反馈和建设性意见,在技术层面不断改善平台安全性系数,提升源头技术创新动力。滴滴公司应该设立专门的研究团队与研究经费,建立及时反馈与预警机制,震慑恶意司机,减少悲剧产生。
技术手段并不是一把万能钥匙,但增加了技术手段,如虎添翼,不仅仅对互联网企业、顾客、商家等都是一颗定心丸。
CCF YOCSEF的观点和呼吁:
本次论坛以滴滴顺风车事件为案例,深入讨论了互联网平台如何树立和守住价值观的主题。CCF YOCSEF对论坛中的主流观点进行总结如下,并对滴滴公司、各互联网服务平台、以及政府相关机构发出呼吁:
1. 滴滴在部分产品设计的价值观导向存在错误:“顺风车”产品过于强调“社交”功能,使得产品价值取向异化。
2. 滴滴在对司机的准入审核、问题司机被投诉处理、运行过程突发情况的处理程序设计以及事后的处理存在问题,应该很好检讨、反省并改进。
3. 任何一个公司都应该把客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而不是商业利益。一个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其义务,这和追求商业利益是一致的。社会公共安全的主体责任方是政府,滴滴作为国内最大社会公众出行服务平台公司,在社会公共安全方面必须更全面深入地和政府合作,进一步加强对司机身份的初始资格审核,并建设司机个人信用的持续跟踪能力。
4. 地方政府应有新思维看待共享出行,切实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和差异化管理能力以适应和促进“互联网+”背景下的新业态发展,如一刀切的要求共享出行的司机是本地户口就是一种粗放的管理手段。在国家倡导进一步深入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劳动力流动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常态,除个别行业外,包括政府公务员等公职人员在内的中国公民都有权利在任何一地就业,政府要给予公平对待。
5. 通过互联网手段共享出行是最近几年出现的新业态,国家对这一新的商业模式是给予肯定的,不能因噎废食,要继续推进共享经济发展,推进网约车发展。各地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执行办法,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监管前提下,通过法规法规的手段建设与滴滴等互联网服务平台的数据接口,一方面可以监管平台公司的业务运营,最重要的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公司开放的数据接口进一步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