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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委员会条例

阅读量:6229 2021-02-19 收藏本文

(2021年1月31日第十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总则

专委会的设立、合并、更名、撤销和重组

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委会领导机构

专委会活动

专委会评估和财务管理

附则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计算机学会(英文:China Computer Federation,缩写CCF)专业委员会(英文:Technical Committee,缩写TC)和专业组(英文:Task Force,缩写TF)是根据计算机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及应用的发展需要,并依照相应程序,由CCF设立的二级专业分支机构,是CCF开展学术活动的主体,受CCF直接领导。专业委员会和专业组可统称专业委员会,简称专委会或专委。

第二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团结、联合、组织计算机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按其所在领域或专业开展学术/技术交流、发展战略研究、专业技术标准制定、专业资格认证、专业培训等相关活动,提高所从事领域的科研、教学、应用水平,促进研究成果的应用和转化,提升在国家科技活动和国际学术方面的影响力,为专业人士的能力提升提供帮助。专委会坚持学术上的民主和组织上的开放,根据学科发展和技术应用的需求开展活动。

第三条 为规范专委会的组织和学术活动,根据《中国计算机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专委会须遵照《中国计算机学会章程》和本条例及学会其他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除对本学会专业委员会有约束力外,对下述分支机构有同样的约束力:

1.以计算技术领域跨专业专家为成员构成的专家委员会(Expert Committee);

2.以推动计算技术在其他行业或领域的应用而成立的分会(Branch);

3.以计算技术领域某行业同业人员组成的发展委员会(Development Committee)。

CCF秘书长会议可根据上述类别分支机构在组织构成方面的特点,制定具体的细则。<回到顶部>


专委会的设立、合并、更名、撤销和重组

第四条 专委会的设立

1.申请。40名及以上相关领域的CCF专业会员可联名提出设立专委会的申请。申请者须向学会秘书处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拟成立专委会的定位、所涉及的专业内容、发展现状、成立该专委会的必要性以及专委会成立后的活动方式,并须说明是否和现有CCF专委会覆盖的专业领域重叠等。(申请表见附件一)。

CCF专委工作委员会(简称专委工委)可直接提出设立新专委会的动议,经CCF秘书长同意后,向常务理事会提交设立新专委的申请报告,内容要求同上。

2.审核。CCF秘书处收到设立新专委会的申请报告后,由专委工委审查其设立的必要性,并在2个月内告知申请人是否能够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如果需要,专委工委可要求申请人作口头陈述。对不能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申请,专委工委需告知发起人拒绝的理由。对于专委工委提出的成立动议,由CCF秘书长审核,并决定是否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3.批准。CCF常务理事会根据拟设立专委会的申请报告和专委工委对拟设立专委会的审查报告进行审议,决定是否同意设立该专委会。成立专委须得到与会常务理事至少三分之二无记名投票同意,成立之初为专业组,专业组连续两年评估合格,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转为专业委员会。对于特别的情形,如到会常务理事会至少三分之二认为可直接成立专业委员会,则可不必先成立专业组。

4.筹备。在CCF常务理事会同意设立申请后,专委工委成立相应的筹备小组,负责选举专委领导机构。筹备小组由专委工委代表和发起人代表组成,成员3-5人,组长由专委工委代表担任。筹备小组的工作包括:

1)发布消息、接受执行委员的申请。在学会刊物和网站上发布消息,接受会员成为该专业组或专委执行委员的申请。

2)审核执行委员申请资料,确认执行委员资格。执行委员必须是CCF的专业会员,且长期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业工作,原则上应拥有高级职称或相当的资历。

3)根据该领域具体情况,确定首届执行委员规模和组成,包括:人数、企业界执行委员的比例以及同一单位执行委员的人数上限。

5.选举。筹备小组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及《CCF专业委员会领导机构选举办法》,履行专委领导机构选举中的提名小组和选举小组的职能,选举专委领导机构,选举结果报理事长及秘书长批准。

第五条 专委会的更名和合并

专委会在全体执行委员会议(需全体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为有效,下同)上经表决,到会执行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向专委工委提出专委会更名或合并的申请,经专委工委审查,并经CCF秘书长同意后,报CCF常务理事会审议。专委工委经CCF秘书长同意,也可向CCF常务理事会直接提出专委会更名或合并的动议。专委的更名和合并须得到与会常务理事至少三分之二无记名投票同意。CCF秘书处需在常务理事会通过决议后的10日内,书面通知到被更名或合并的专委会;该专委会若有异议,在接到书面通知30日内可提出异议,由专委工委报CCF常务理事会审议。

更名后的专委会按原专委会的组织机构运行。合并后的专委会,按照新设立专委会的程序办理。更名或合并的决议或动议未获批准,或者在异议处理期间,相关专委会照常运行。

第六条 专委会的撤消或重组

1.专委会在全体执行委员会议上经表决,到会执行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情况下,可向秘书处提出撤销本专委会的动议,经专委工委审查并经CCF秘书长同意后,提交CCF常务理事会审议。

2.专委会所从事的领域在学术、技术、应用和产业方面已没有足够的需求,或已被其他专业领域所涵盖时,专委工委可提出撤销或重组该专委会的动议,经CCF秘书长同意后,可提交CCF常务理事会审议。

3.专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CCF秘书处会同专委工委,可提出撤销或重组的动议,提交CCF常务理事会审议:

1)专委会连续2次未通过学会的评估;

2)专委会的执行委员数不足本条例规定的40人的最低人数;

3)专委会有严重违反CCF章程、条例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行为。

针对2)和3)两种撤销或重组的动议,秘书处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到该专委会。该专委会若有异议,在接到书面通知30日内可提出异议,由秘书处报CCF常务理事会审议。

4.常务理事会对撤销或重组的动议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要撤销或重组该专委会。常务理事会对撤销或重组的表决同意票须达到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一经常务理事会作出撤销专委会的决议,该专委会应立即停止任何活动。常务理事会通过决议决定重组专委会后,由CCF秘书长责成专委工委开展重组工作,主持选举该专委的领导机构。如提出的撤销或重组专委会的动议未获常务理事会批准,相关专委会的工作不受影响。<回到顶部>


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专委会设执行委员、常务委员、资深委员、荣誉委员和委员。

第八条 专委会执行委员:专委会基本构成单位。

1.专委会执行委员由本领域内有一定学术成就和影响力的专业人士担任,且必须是CCF专业会员。执行委员以个人身份参与专委会的工作。执行委员构成应考虑地区分布和企业委员的比例,来自同一单位的执行委员数不超过执行委员总数的10%。与应用或产业关系密切的专委会,须吸收一定数量的来自企业的人士作为执行委员。

2.专委委员可申请专委会执行委员资格,申请人须填写专委会执行委员申请表(申请表格见附件二),并得到2位以上该专委会在任执行委员推荐,方可成为专委会执行委员正式候选人。执行委员增补须候选人到场,由常务委员会会议投票选举产生,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到会,到会半数以上常务委员同意方可当选。

3.执行委员连续两次缺席专委会组织的学术年会、工作会议或其它重要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由主任或秘书长通告全体执行委员,并报CCF秘书处备案。因上述原因退出专委会的执行委员,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该专委会执行委员资格。当执行委员有一次未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活动时,专委会秘书长有义务提醒相关委员。

4.每个专委会的执行委员数至少40人。如少于40人,该专委的年度评估不合格,专委工委可根据情况,向常务理事会提请撤销或重组该专委。

5.专委会执行委员享有下列权益:

1)提名权、推荐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专委会各项活动;

3)对专委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4)有退出专委会的自由。

6.专委会执行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和条例,执行专委会决议,维护专委会的声誉和权益;

2)关心专委会工作,按规定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完成专委会委托的工作。

第九条 常务委员:专委决策机构常务委员会的成员。

1.常务委员由执行委员选举产生。候选人得票须超过投票执行委员数的二分之一,得票多者当选。

2.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是当然的常务委员。

3.常务委员任期与专委领导机构相同,可连选连任。如有常务委员退出,由主任会议决定在本任期内是否增补缺额。

4.常务委员连续两次未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视为自动退出常务委员会。退出后,如符合执行委员资格,仍可保留本专委执行委员的资格。

第十条 荣誉委员:专委的荣誉职务。

1.荣誉委员须满足下列条件:

1)曾本专委担任执行委员8年以上(含)且在专委担任过重要职位;

2)为本专委的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

3)在学术方面有很高成就。

曾担任专委主任,对专委做出重大贡献者,可设荣誉主任,人数限一名,任期与专委领导机构成员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2.产生:由主任会议提名,专委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方能通过。荣誉委员人数不超过执行委员人数的5%,特别情况需要提高比例的,须由专委工委批准,但最高比例不超过执行委员人数的10%。荣誉委员年龄超过70岁时,不计在上述比例之内。

3.荣誉委员可参加本专委的学术活动,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荣誉委员证书由本专委主任签发,并报CCF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资深委员:专委中级别最高的委员。

1.资深委员须满足下列条件:

1)是CCF杰出会员及以上级别,且委龄在4年以上的专委执行委员;

2)为本专委的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

3)在学术方面有很高的学术造诣和成就。

2.产生:由专委主任会议提名,专委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方能担任。资深委员的总数不超过执行委员人数的10%,且不超过10人,首次选举的人数不超过3人,每年可增补一次。资深委员年龄超过65岁时,不计在上述比例之内。

3.资深委员可参加专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具有和常务委员同等的权力。如没有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则不计入当次会议的应到会人数。资深委员不受专委参会次数的约束,且为终身职位。

4.专委是否设立资深委员,由专委自行决定。资深委员证书由本专委主任签发,并报CCF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 委员:没有投票权但可参与专委相关活动的CCF专业会员。

1.产生:CCF专业会员通过会员系统关注专委后即为加入专委并成为其委员,其后每年可更改一次关注的专委;

2.委员在专委中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委员具有对专委的评价权;

第十三条 关于收费

每位专业会员可免费加入三个专委会,超过三个,每多加入一个需要按照CCF规定交纳费用,且总数不超过5个。专委委员有义务按时办理续费,逾期未办理续费将失去所有专委会委员资格。<回到顶部>


专委会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领导机构的设置

1.专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不超过3人,秘书长1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应是本领域较资深的专业人士,且已在本专委担任执行委员2年以上(新设立、重组和合并的专委不在此限)。执行委员人数和注册为专委的会员人数较多且在上一理事会任期内至少两次被CCF评为优秀的专委,可申请增加副主任一名。

如工作需要,专委会可设不超过2名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应是本领域专业人士。副秘书长由主任和秘书长共同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

2. 秘书长在专委会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在专委会闭会期间,其工作对主任负责。

3. 专委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数不超过执行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超过20人。关于常务委员的相关规定,参见第九条。

第十五条 领导机构的选举

1.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选举由CCF专委在CCF秘书处和CCF专委工委的领导下进行,应根据《CCF专业委员会领导机构选举办法》要求,按时完成选举工作。专委会换届和CCF理事会换届同步,且在CCF理事会换届45天前完成。新成立专委及重组的专委选举,按秘书处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2.CCF专委确定选举计划,包括职位数、选举时间和选举小组的组成等,报CCF专委工委审批。提名小组由专委工委确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执行委员选举产生。选举后的主任及副主任由CCF理事长批准并签发聘书,秘书长由CCF秘书长批准并签发证书。

3.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均不得互相兼任,其任职资格详见《CCF专业委员会领导机构选举办法》。

4. CCF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均不得兼任CCF各专委的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

第十六条 领导机构的任期和届中更换

1.专委会领导机构任期为每届4年。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的任期规定,详见《CCF专业委员会领导机构选举办法》。

2.主任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则不宜继续担任该职务,可由理事长免去其职务,理事长可依据得票从高到低的次序任命一名副主任代任或指定一名代理主任,直至专委选举产生新的主任。

秘书长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则不宜担任秘书长一职,可由CCF秘书长免去其职务,并指定一名该专委的执行委员代任秘书长,直至专委选举产生新的秘书长。

继任的主任和秘书长的任职至当届专委会任期届满为止,该继任的任职不计为连续任期。

1)因身体健康、出国半年以上等个人原因不能履职;

2)有违反国家法律、学术道德不端及其他不宜担任主任/秘书长的情形;

3)有严重违法学会章程、专委会条例、学术活动组织条例、学会其他条例,以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行为。

4)所在专委连续两次被评不合格。

3.届中增选副主任可由专委会主任主持全体执行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但须在增选前2周报学会专委工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主任的职责是:

1.全面负责专委的工作,并对外代表本专委会;

2.组织、主持召开专委会全体执行委员会议,主持新增执行委员、常务委员的选举;

3.会前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相关文件,供全体执行委员会讨论、审议;

4.督促形成会议纪要;

5.领导专委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6.领导和组织专委会撰写本专业领域年度学科发展报告;

7.审批专委会财务收支,由秘书长执行;

8.签署专委会有关文件;

9.按照本条例规定向CCF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八条 秘书长的职责是:

1.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专委会日常工作,和学会总部保持密切联系;

2.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财务的收支,票据由主任审核同意;

3.对于有图章的专委,负责保管和根据主任的批示使用图章;

4.负责会议纪要草稿的形成、发放和存档,负责档案的保存;

5.专委会活动的推广和宣传;

6.向专委会全体执行委员会议报告专委会年度财务状况;

7.其他由专委会规定的应由秘书长完成的工作。

第十九条 专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下设工作组。工作组仅为专委会工作方便而设立的内部机构,对外不得以工作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以专委会主任身份担任CCF理事者,在其离任后,不再担任CCF理事职务。<回到顶部>


专委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应根据各自特点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如学术年会、专题学术研讨会、学术论坛、沙龙,组织委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技术展示会,加强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专委会应:

1.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学术年会,根据需求举办不同形式的活动。专委学术活动对CCF会员开放且收费优惠幅度不低于20%;专委举办学术活动应遵照《中国计算机学会学术活动组织条例》和本条例执行。

2.以电子刊物或印刷方式,向委员发放公开或内部学术交流资料;

3.按CCF秘书处要求,撰写本专业领域的年度学科发展报告,两年至少提出一次撰写申请;

4.参与CCF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

5.推荐本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术语;

6.建立学术交流网站,发布有关学术活动信息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委会全体执行委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纪要和信息传播

工作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记录,并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初稿,2周内由所有参加会议人员修订确认后由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在主任签发后2日内报学会秘书处。专委会须及时更新本专委会网站的内容。<回到顶部>


专委会评估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CCF根据专委会的学术活动和工作开展情况按年度对专委会进行评估。专委会应根据学会要求,将学术活动开展情况和工作情况书面报告CCF秘书处。评估工作由CCF专委工委负责。CCF对优秀专委会进行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专委会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对连续两次不合格专委,CCF秘书处会同专委工委可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是否撤销。专委会评估细则由《中国计算机学会专业委员会评估条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

专委会的财务管理按照《CCF财务管理条例》执行。专委会不得设立银行账户或者将经费存放在CCF以外的其他机构。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对外开展活动或对外宣传时,必须注明“中国计算机学会”字样和CCF会徽。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可根据情况制定本专委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条例和CCF的其他规则相冲突。专委会制定的实施细则须经学会专委工委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CCF制定,经CCF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CCF常务理事会负责本条例的解释。<回到顶部>


注:

1)2004年11月10日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通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1日开始执行,原《中国计算机学会专业委员会组织通则》废止。

2)第一次修订:2006年1月14日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

3)第二次修订:2007年4月21日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

4)第三次修订:2009年1月18日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

5)第四次修订:2018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

6)第五次修订:2021年1月31日第十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



附件一  创建CCF专业组TF申请表


附件二  CCF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