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领导机构换届选举办法
(2018年9月18日修订)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CCF专业委员会领导机构的选举,根据《中国计算机学会章程》和《CCF专业委员会条例》,制定本办法。
常务理事会授权CCF秘书处和专委工委根据《CCF专业委员会条例》和本办法领导并协调CCF各专委领导机构的换届选举工作,选举的具体工作由各专委成立的选举工作组和提名工作组实施。
选举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第二条 选举工作组构成及任期
1. 选举工作组由4人组成,其中组长1人,成员3人。
2. 选举工作组组长及成员由CCF专委主任会议提名,由CCF专委工委主任审核,报CCF秘书长批准。
3. 计票工作如另需他人协助,由选举工作组选聘专委其他人员承担,人员及数量由选举工作组自行确定。选举工作组组长为总监票人。
4. 选举工作组应当在专委选举会议召开50天前成立。选举完成并在新一届专委领导机构上任时,选举工作组自动解散。
第三条 选举工作组职责
1. 接受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参选人的推荐和自荐,并进行资格审查。选举工作组组长负责在参选人填写的参选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签字,并上报CCF专委工委。
2. 根据专委选举程序(参见第十二条)主持选举和计票,选举结束后在选举结果的文件上签字,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将选举记录资料在选举结束后十天内上交学会秘书处。
3. 接受并回答专委执行委员的质询,并处理选举过程中的其他事务。
4. 选举工作组工作对CCF专委工委负责。
第四条 选举工作组成员资格
1.成员应系本专委执行委员,熟悉选举工作和选举程序,本专委委龄不低于2年(新成立专委除外)。
2.能够严格按照选举规则办事,客观、公正,并作出书面承诺。
3. 执行委员应来自不同单位。
第五条 对选举工作组成员的约束
1.成员不参选本专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职位。
2.成员不得公开或私下为参选人拉票或贬低参选人。
3.成员必须对需要保密的信息进行保密,除组长或其授权的人士外,成员不得对外发布信息。
4.其他与其成员身份不符的行为。
提名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第六条 提名工作组构成与任期
1. 提名工作组由3人组成,由专委工委任命。
2. 提名工作组应当在专委选举会议召开50天前成立。选举完成并在新一届专委领导机构上任时,提名工作组自动解散。
第七条 提名工作组职责
1. 审核选举工作组上报的自荐、推荐的候选人。
2. 根据选举工作组上报候选人的数量和质量,决定是否提名新的候选人,以保证这三类职位能进行差额选举。
3. 确定候选人名单报专委工委主任审定,形成最终的候选人名单。
第八条 提名工作组成员资格与约束
1.熟悉本专委工作和成员,办事公正,并作出书面承诺。
2.不得参选本专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职位。
3. 不得公开或私下为参选人拉票或贬低参选人。
第九条 被提名人条件
1. 被提名人必须是CCF高级会员。
2. 被提名人加入专委时间在二年以上(新设立专委不在此限)。
3. 被提名人未曾有学术行为不端、违背学会规章及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
4. 被提名人符合本办法十四条规定的参选专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约束条件。
5. 被提名人必须书面向提名工作组明确表达同意参选的意愿并提供相关材料。
选举与批准
第十条 选举的启动
1. 根据CCF理事会换届计划时间表,专委主任会议确定专委领导机构选举计划,并在选举日期前90天报学会专委工委批准后实施。选举计划应包括以下资料:
1) 选举工作组组成,及选举工作组联系方式
2) 选举时间
2. 学会总部在收到专委换届选举计划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明确回复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专委选举计划应有明确的意见。
3. 经学会总部批准的专委选举消息应通过CCF网站、专委网站、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进行发布。发布时间必须在选举日前60天。
第十一条 推荐和提名
1. 选举工作组在选举消息发布后开展工作,接受自荐、他荐和提名工作组提名。
2.专委会执行委员均可在选举30天前向选举工作组提出竞选主任、副主任或秘书长的书面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一),且需得到至少5位执行委员的书面支持方可成为正式候选人,其中至少两名常务委员。
3.专委会执行委员可以直接向选举工作组推荐主任、副主任或秘书长候选人。5位执行委员推荐同一人,且得到该被推荐人同意时,被推荐人可成为正式候选人。
4. 选举工作组应在候选人自荐、推荐结束后,将候选人名单及资料上报CCF专委工委,提名工作组根据候选人情况,决定是否提名新的候选人,并在选举的14天前通知选举工作组。
第十二条 选举
1.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专委会全体执行委员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选举必须是差额。选举前,须由选举工作组对专委参加会议执行委员的选举资格重新确认。选举顺序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有效得票超过到会执行委员数半数者当选。
2. 选举工作组需在选举日前一个月,审查每位执行委员四年来对本专委的贡献,给出是否继续担任本专委执行委员的建议。
3. 在第一轮选举中,至少有2名主任候选人,得票过半者当选;若得票均未过半,则再次选举,简单多数当选;若有3名及以上主任候选人,且无1人得票超过半数时,则在得票最高的2名候选人中进行第二轮选举,简单多数当选,如两人得票相同,CCF秘书长可投一票。
4. 副主任由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顺序当选。如当选副主任的人数少于事先确定的应选人数,则可再次投票选举差额部分。差额部分候选人数为差额应选人数加1,候选人从得票较多的未当选者中产生,得票超过半数者当选。如本次选举完后当选的副主任数仍少于事先确定的应选人数,则不再选举。
落选的主任候选人,本人愿意即可作为当然的副主任候选人参加副主任的选举。
5.秘书长的选举同主任选举程序。
6. 专委会应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数不超过执行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超过20人。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是常务委员。其余常务委员由专委执行委员选举产生(候选人得票须超过投票委员数的二分之一,得票多者当选),其中来自企业的常务委员不少于四分之一。常务委员的选举同副主任选举程序。
第十三条 批准和生效
1.当选举过程有贿选、假差额和其他有违公正选举的行为时,选举无效或部分无效。
2.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经选举产生后,按《CCF专业委员会条例》的规定批准和签发聘书。
第十四条 约束
1. 专委会领导机构任期每届为4年,主任不可连任(任期不足一届的除外);同一单位的专家连任主任,不得连续超过2届;副主任和秘书长的连续任期不超过2届。
2. 主任和副主任不得兼任本专委的秘书长。
3. 担任本学会专委会主任职务者不得担任本学会其他专委会的主任、副主任或秘书长。
4. 担任专委会秘书长职务者不得担任本学会其他专委会主任、副主任或秘书长。
5. 一人担任本学会专委会副主任职务不得超过2个。
6. 在同一专委会内,同一单位最多一人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7. 当选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本人工作单位变动后,在专委会的任职不受影响。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CCF专委工委制定,经CCF秘书长会议审核后生效。CCF专委工委负责本条例的解释。
(2018年9月18日修订)
附件一:CCF专委领导机构换届选举办法
附件四:CCF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