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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算机学会科技成果评价管理条例

(2024年7月7日CCF第十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阅读量:124 2025-03-07 收藏本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相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充分发挥中国计算机学会(以下简称“CCF”)专业人才优势,切实做好科技成果评价(以下简称“成果评价”)工作,提升成果评价的规范性和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成果评价,特指CCF根据成果完成单位的书面委托,遵循本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方法对成果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进行鉴定,并做出相应鉴定结论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CCF是成果评价的组织和主持单位,成果评价的组织和管理要求须以此条例为准。

第四条 成果评价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和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平性。

第二章 成果评价类型和范围

第五条 由CCF组织的科技成果评价范围为:计算相关领域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的重大科技成果,或具有前瞻性和原创性、有广泛学术影响的理论研究成果。

第六条 申请评价的科技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如成果来源于某科研项目或计划任务,应已完成科研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并达到所要求的技术性能指标。

(二)成果归属权、知识产权无争议,完成单位和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

(三)技术文件与资料齐全,符合CCF成果评价要求。

第七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列入被评价范围: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科技伦理,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或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成果评价申请。正在进行成果评价的,应当停止;已经进行成果评价并出具鉴定证书的,应当撤销。

(二)已经过其它同级别学会、机构、或单位评价或鉴定并给意见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事业单位商业秘密的科技成果,需依照相关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后,方可申请成果评价。

第九条 对于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应根据其性质和特点从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技术发明和应用成效、科技进步和推广应用三个不同角度进行分类评价。成果评价不包含成果归属、完成人排序和成果的货币价值等非技术内容。

第十条 科技成果的立项重要性、技术难度、创新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情况是影响科技成果水平的关键因素,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和著作权)的数量和质量是成果创新性和先进性的重要佐证。

第十一条 同一科技成果只能组织评价一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在各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第一完成单位提出申请,不得多单位分头提出申请。

第三章 成果评价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成果评价的组织机构为CCF科技成果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价委员会由9-15名委员组成,包括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助理1名,委员需为CCF高级会员或以上级别。评价委员会负责CCF科技成果评价的相关工作,包括制定和修改成果评价条例、确定成果评价专家库人选、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委员会等关键事项,以及在成果评价中相关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策。评价委员会主任由CCF理事长任命;委员名单由主任提名,CCF理事长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CCF秘书处设立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成果评价办公室”),由专人支撑评价委员会的成果评价相关事务性工作,包括初步审查、签订合同、协助组织鉴定会议、出具鉴定证书等。

第十五条 评价委员会组建成果评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由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CCF会士、知名学术专家和产业专家等组成,不限人数。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在企业研发岗位担任重要管理职务,在行业有较高的影响力和认知度,特殊情况由评价委员会投票确定,2/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入库。

第四章 科技成果鉴定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评价的科技成果应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要求,由成果完成单位提交该单位盖章的《CCF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CCF于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对成果完成单位所提供成果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接受鉴定委托的决定。

第十七条 CCF确认接受委托后,成果完成单位与CCF签订《CCF科技成果鉴定服务协议》,约定成果鉴定的服务内容、组织形式、鉴定费用等事项。

第十八条 成果完成单位同期准备成果鉴定的完整材料,CCF在签订合同并收到完整材料后即启动资料审查和测试程序。提交的完整材料包括:

(一)《CCF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申请表需由成果完成单位提交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研制(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名称、课题研究任务来源、立项或选题背景、研制工作的组织过程,成果的主要创新性或先进性,成果推广应用情况及前景,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名单。

(三)技术报告:包括国内外研究情况及存在问题、研究思路或技术方案、关键技术及其解决方案、总体性能指标及其对比分析、推广应用情况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意义、存在的问题等。

(四)查新报告:提供具有查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6个月内)。成果达到国际水平的需同时进行国内外查新。

(五)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六)测试报告:原则上是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测试机构出具的报告。测试报告应完整严谨,对项目的所有关键技术指标提供支撑。基础理论成果无需提供。

(七) 应用报告:产品或相关技术的具体应用情况和用户报告,用户报告中应体现用户的评价性意见。尚未应用的预先研究成果提供应用前景证明。

(八)其他必要的技术文件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来源及验收通过证明等材料、主要论文和知识产权证明、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等;其中,项目来源包括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或经批准的立题报告;属于成果完成单位自立课题或自主选题的,提供立项证明材料或单位相关证明。所提供的标准一般指成果开发所应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必须获得备案方可视为有效。

第十九条 评价委员会成立资料审查组(由1名组长,2名组员组成)进行资料审查,并形成资料审查意见。委托单位需根据要求补正所有材料。

对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类成果,评价委员会应成立测试组对该成果进行测试。测试组由1名组长,2名组员组成。测试组对第三方测试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如有必要进行现场测试或抽测,形成测试意见。

经审查合格和测试通过后,方可正式成立科技成果鉴定委员会并确定鉴定会议形式和时间。如在资料审查中发现质量问题或信用问题,CCF可终止鉴定。

第二十条 鉴定委员会名单由评价委员会主任最终确定,成员人数一般为7-11名,其组成应尽可能有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方面的专家,应体现专家单位和技术特长的多样性。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鉴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评价委员会主任指定。资料审查组组长和测试组组长应作为鉴定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被鉴定成果所属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专业技术水平高,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研究发展状况。

(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和科学道德,认真严谨,秉公办事,客观公正,热心科学技术事业,敢于承担责任。

(三)具有为正高级(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工等)及以上职称,或在企业研发岗位担任重要管理职务。

第二十二条 鉴定意见必须由到会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多数通过。会议鉴定的专家须全程参加会议,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托代表的方式出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在鉴定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态度,对提请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的审查和鉴定。

(二)   在评估操作和报告形成的过程中,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不以主观好恶或个人偏见行事,不能因成见或偏见影响鉴定的客观性。

(三)   向CCF提交成果鉴定报告,对成果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应在报告中注明。

(四)   对成果鉴定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全体成员应在成果鉴定报告上签字。

(五)   负有保守成果完成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义务。

(六)   廉洁自律,不利用业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第二十四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独立地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核和鉴定,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 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其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亦可要求复核试验或测试结果。

(三) 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以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载入不同意见,有权拒绝在成果鉴定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鉴定会组织流程

(一) 由成果评价办公室主任或评价委员会成员主持会议,宣读由评价委员会主任签署的鉴定委员会名单及主任人选,明确会议任务和要求。

(二)鉴定委员会主任主持成果鉴定工作。

(三)鉴定委员会听取成果汇报,审查鉴定材料,测试组组长亲自报告测试意见。委员会成员质询并充分讨论后形成鉴定意见,并由鉴定委员会主任签字。

(四)委员会讨论形成鉴定意见时,成果完成单位人员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应回避;由于解释说明等原因确需在场的,可向组长和主持单位当面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CCF在成果鉴定会结束5个工作日内,完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称《鉴定证书》)制作。《鉴定证书》经统一编号,加盖学会公章即生效。为每个成果出具的《鉴定证书》一般不超过 5 份。

第五章 鉴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 CCF如发现鉴定意见中存在重大缺陷问题,应由评价委员会负责处理,可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如发现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CCF有权驳回鉴定意见;已经出具鉴定证书的,收回并公告作废鉴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参加成果鉴定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保证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的成果评价专家信誉制度和违规失误记录档案。CCF对鉴定工作中的公正性、客观性、工作态度等方面做如实记录。

第三十条 CCF在成果鉴定工作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按照科技保密和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分别及时归档。

第三十一条 成果评价专家咨询费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详尽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由CCF制定并负责解释。